淮环行[2024]28号 关于《安徽鑫业铝业有限公司年产五万吨再生铝、五百万套铝制电机零部件与机电设备、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鑫业铝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鑫业铝业有限公司年产五万吨再生铝、五百万套铝制电机零部件与机电设备、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车零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山河大道以北、开发路以西、纬二路以南,项目占地面积100亩,建筑面积约44000平方米,主要建设2栋厂房及办公楼、宿舍楼、危废仓库等配套设施。购置熔炼炉、保温炉、铝水转运包、铝锭浇注线、铝棒、铝桶生产线、炒灰线、冷式压铸机、数控车床、抛丸机、喷塑线、阳极氧化线、喷漆线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五万吨再生铝、五百万套铝制电机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与机电设备、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车零配件的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为年产8000吨铝锭、10000吨铝棒以及32000吨铝制电机零部件及电子元器件与机电设备、汽车零配件、新能源车零配件产品。
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0万元,占总投资的3.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杜集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应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1#厂房:废铝原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破碎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装炉逸散废气和扒渣逸散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熔炼废气和精炼废气经管道收集,铝灰回收生产线中炒灰废气、冷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分离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2套“SNCR脱硝+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2#厂房:压铸机边炉保温废气管道收集后由2套“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处理后合并保温炉、烤模炉加天然气燃烧废气和模具氮化废气(氨)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压铸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2套“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抛丸/喷砂废气管道收集后由5套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打磨废气经“湿式打磨除尘系统”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模具喷砂废气管道收集后由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铝棒加热、时效炉加热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喷粉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3套“大旋风回收+滤筒除尘”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喷塑烘干燃烧炉、阳极氧化烘干燃烧炉、电泳烘干燃烧炉、喷漆烘干燃烧炉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喷粉固化有机废气、电泳有机废气、电泳烘干有机废气、喷漆有机废气、喷漆烘干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由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11)排放;
阳极氧化线及前处理碱雾经1套“酸液喷淋塔”处理、酸雾经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根21m高排气筒(DA013)排放。
压铸、抛丸/喷砂、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限值;铝棒加热炉、时效炉、烘干炉、固化炉等工业炉窑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的要求。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要求。阳极氧化线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压铸、喷涂生产线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排放限值,喷涂生产线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排放限值。
(3)其他区域:污水处理站生化池、污泥池、污泥处理区域密闭,臭气收集后经1套“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4)排放, NH3、H2S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
危废仓库中铝灰存储废气经1套“水喷淋塔”处理、其他区域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排放限值。
(4)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附录A中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排放限值。
(5)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5.55t/a、氮氧化物:8.813t/a、烟粉尘:9.668t/a、非甲烷总烃:3.69t/a(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5.262t/a、氮氧化物:6.248t/a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厂内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为100m3/d的污水处理站,项目含磷废水单独收集采取“化学法除磷+混凝沉淀”工艺预处理,染色废水单独收集采取“臭氧氧化”工艺预处理,预处理后废水与其他综合生产废水收集后采用“综合调节+二级反应沉淀+气浮+A/O+二沉池”工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食堂废水、纯水制备RO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混合满足淮北龙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总铝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分选杂质、磁选废料等一般固体废物统一收集,临时储存在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废铝灰、废切削液废槽渣、熔炼和精炼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化学抛光废液、染色废液、废活性炭、废沉渣、物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1#厂房、熔炼废气装置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危废仓库、2#厂房加工车间喷涂及前处理区、阳极氧化区、电泳及前处理区、危化品仓库、初期雨水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0x)4类污染物排污权。该项目涉及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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