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27号 关于《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用及环保除尘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用及环保除尘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2019年6月6日《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 万吨高精铝板带箔及亲水箔涂层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我局批复(淮环行〔2019〕16号)。此次技改项目不新增产能,仅针对公司原铝锭原料库改造的4#技改生产车间内的熔铸生产线入炉原料由外购铝锭变更为“厂区内自产的废铝+外购的废易拉罐”;新上1条废易拉罐破碎分拣预处理生产线,对废易拉罐进行预处理;新上2条铸锭叠锭生产线,年产能达到2.5万吨,用于后期铝箔加工生产;建设3条铝灰渣处理线;对4#技改生产车间熔炼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项目总投资25409.45万元,环保投资530万元,占总投资约2.09%。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未批先建,已安装2套铝灰分离系统,1台球磨筛分机,3台冷灰简,1套回转炉等设备。2024年7月22日,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力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立案查处(皖淮北环(濉)立审〔2024〕52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发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四、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五、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原料撕碎、磁选和风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中的特别排放标准要求。
(2)熔炼炉燃料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富氧燃烧”后经管道收集并入熔炼炉废气处理系统;熔炼炉废气设置收集管道,并在炉门口上方设置集尘罩负压收集开炉门过程逸散的废气,通过急冷装置+活性炭喷射+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塔装置,再与灰渣回收处理系统产生废气的经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共用的碱喷淋塔”处理后的烟气一同通过1根25m高直径为1.8m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中的特别排放标准要求、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3)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排放HCl、氟化物、重金属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处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厂界内监控点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
(4)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4.942t/a、氮氧化物:19.245t/a、烟粉尘:4.087t/a、挥发性有机物:12.441t/a(新增二氧化硫:4.222t/a、氮氧化物:2.415t/a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依托厂区内现有的雨污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喷淋塔废水和冷却废水沉淀回用,不外排。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后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金属杂质、非金属杂质、废铁统一收集,临时储存在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废保温砖由专业建材公司回收;废矿物油及含油抹布、污泥、布袋除尘灰、二次铝灰、废布袋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铝灰危废暂存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0x)4类污染物排污权。该项目涉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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