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29号 关于《安徽丹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水性油墨、油性油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丹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丹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水性油墨、油性油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占地面积约69亩。建设规模为年产3万吨水性油墨、油性油墨。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油墨车间一,规模为年产1.1万吨水性油墨、油性油墨;树脂车间,规模年产聚酯多元醇2500(自用)、聚氨酯树脂6165吨(自用)、丙烯酸树脂2800吨(自用);仓库及其他附属设施。二期建设内容:油墨车间二,油墨车间三,规模年产1.9万吨水性油墨、油性油墨;仓库及其他附属设施。
项目总投资25409.45万元,环保投资530万元,占总投资约2.09%。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中环徽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投料粉尘经高效布袋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车间有机废气经RTO焚烧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罐区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污水站废气各构筑物全封闭,收集的气体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
废气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含2024年修改单)中最严格的规定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156t/a、氮氧化物:0.502t/a、烟粉尘:0.033t/a、非甲烷总烃:1.93t/a(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酯化废水进入芬顿氧化工序(设计处理规模4.0m3/d),芬顿氧化工序出水、地面冲洗废水、检测废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设计处理规模40m3/d)工序,经处理后满足《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和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0.372t/a和氨氮0.019t/a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废制氮分子筛由厂家回收;滤渣、废活性炭、废原材料包装物和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滤网、废机油、布袋收集的粉尘、废干燥剂、废导热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甲类)、甲类仓库、储罐区、污水站及污水运送管线、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雨水管线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56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0x)4类污染物排污权。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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