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2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和涉税环境信息的复核工作。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淮北生态环境安全。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建筑工程(含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对建筑(含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加大对政府征收项目房屋、建(构)筑物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2. 关于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处理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纠纷,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推进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监督指导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开展污染源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材料节能管理,指导按权限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非法取土和违规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对建材、墙材企业(砖瓦窑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3. 关于农机、工程机械车辆等尾气污染防治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上路抽检。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和尾气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落实对机动车尾气的年检、路检,对年检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负责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负责对违法的农机、工程机械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船舶和作业机械,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城市公共交通和客货运输领域推广使用。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进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组织农机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工地内工程机械车辆等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农机、工程机械车辆等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考核奖惩的具体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有关工作。办理本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等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淮北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科(宣传教育科)。承担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协助指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五)财务与科技科。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涉及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行政许可科。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反馈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七)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开发园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拟订和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农膜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推进五大发展相关工作,牵头推进绿色发展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生态扶贫开发工作。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拟订实施具体措施和制度。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及进口固体废物的预审、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等信息公开工作。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制度和政策。承担上级委托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等审批备案工作。做好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项目等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放射性废源(物)的收贮和管理,落实推进全市核与辐射监管条线的能力建设。
(十一)环境监测管理科。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负责全市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工作和综合性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3 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1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各县区分局:
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各县区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 年3月24日起施行。
关于县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2号)和《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2号)精神,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县区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县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及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以及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保留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二、各县区原环境保护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至市生态环境局。
(一)濉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9名)更名为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3名)更名为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杜集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3名)更名为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烈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3名)更名为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均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机构。
(二)濉溪县环境监察大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5名)、相山区环境监察大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杜集区环境监察大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烈山区环境监察大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均改由市生态环境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暂维持不变,待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时统一调整。
(三)濉溪县环境监测站(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濉溪生态环境监测站,相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相山生态环境监测站,杜集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杜集生态环境监测站,烈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烈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均改由市生态环境局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暂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