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25号 关于《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2021年2月25日《安徽省绿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年回收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我局批复(淮环行〔2021〕04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生产工艺发生变动且新增了废气主要排放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次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原计划建设一套回转窑生产线,可年利用4万吨铝灰生产铝酸钙,现计划使用已建回转窑生产线年利用2万吨铝灰生产铝酸钙,新建一套回转炉生产线,年利用2万吨铝灰生产高铝矾土。
(2)新增除尘灰(HW48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中321-034-48)处置类别。
(3)原球磨后产生的铝颗粒直接外售,现增加一台熔化炉,球磨后的铝颗粒经熔化铸成铝锭后作为一般固废外售。
二、该项目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路北侧、杨槐路西侧,项目占地面积约18354.9m2,主要建设3座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布设1条铝灰预处理生产线,2#生产车间布设1条铝酸钙生产线和1条铝颗粒熔铸生产线,3#生产车间布设1条高铝矾土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储运、环保、辅助、公用设施等。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年利用2万吨铝灰生产线,产品为铝酸钙,二期建设年利用2万吨铝灰生产线,产品为高铝矾土。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90万元,占总投资的14.9%。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四、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五、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回转窑窑尾废气经“SNCR脱硝+重力沉降+旋风除尘+多管降温器降温+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氧化脱硝+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1根高25m排气筒(DA001)排放;
(2)铝灰加工过程(投料、球磨、筛分)产生的粉尘及混合料(二次铝灰和石灰石粉)球磨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2套球磨各配套1台除尘设备)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排放限值,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铝酸钙冷却、入库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排放限值,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高铝矾土冷却、入库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排放限值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5)铝灰暂存库潮解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水喷淋塔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相关浓度限值要求,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6)回转炉废气经“SNCR脱硝+重力沉降+旋风除尘+多管降温器降温+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氧化脱硝+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相关排放限值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7)料仓粉尘经自带仓顶除尘器收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在未进料时自动回落至仓内。
(8)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铅、汞、镉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NH3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相关浓度限值要求。
(9)本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粉尘1.191吨/年、二氧化硫1.357吨/年、氨氧化物12.558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处理,经市政污水管道,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废包装物、废机油、脱硫滤渣、废布袋、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灰回用至回转窑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铝灰加工车间、铝灰原料库、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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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