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24号 关于《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甲醛、6万吨多聚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甲醛、6万吨多聚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现有厂区内。2022年3月7日,《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酯类、36万吨/年甲醛及配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淮环行[2022]01号)通过我局审批;该项目于2024年6月8日通过阶段性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公司拟整合现有甲醛系列产品生产线,现有已批未建12万吨/年甲醛生产线和6万吨/年多聚甲醛生产线取消建设,调整甲醛系列上下游产品配套方案,同时技术升级改进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和节能降耗措施等,新建年产9万吨37%甲醛、6万吨多聚甲醛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年产6.66万吨50%甲醛,6万吨92%多聚甲醛。
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5万元,占总投资的5.6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甲醛工艺废气和中间储罐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经尾气焚烧锅炉焚烧处理后经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罐区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依托现有RTO焚烧处理后经现有DA002排气筒排放;多聚甲醛筛分、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水吸收处理,吸收尾气经水吸收处理,处理后经DA004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加盖密闭收集,依托现有二级碱喷淋+生物滤床处理后经现有DA001排气筒排放。
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有关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减少密封点、设置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LDAR)等减少废气产生。废气污染物各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能够达到《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应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本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烟(粉)尘:0.524t/a,二氧化硫:0.264t/a,氮氧化物:0.488t/a,VOCs:0.866t/a)。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为循环冷却水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分析废水和检修清洗废水等。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检修清洗废水、分析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为600m3/d;工艺:调节+沉淀+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达标后经有机废水管网排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不外排;循环冷却水排水和纯水制备浓水一并经无机废水管网排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不外排。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分析废液、物化污泥和废布袋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催化剂和废膜由物资单位回收;生活垃圾和生化污泥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区、罐区、仓库、污水处理站、装卸区、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污水管网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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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