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1]13号 关于《安徽家园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材料生产线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家园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家园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材料生产线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迁扩建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山楂路与女贞路东北侧,占地110亩。项目配置4台35t蓄热式双室熔炼炉,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建设规模为年产10万吨铝棒(其中8万吨铝棒外售),2万吨铝棒挤压加工成铝型材半成品(其中1万吨铝型材半成品外售,1万吨铝型材经过氧化电泳及粉末喷涂等表面处理后加工成铝型材成品外售)。该项目总投资约为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3万,占总投资1.8%。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熔炼炉、精炼炉、铝灰渣处理系统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每条生产线及铝灰渣回收系统均设置废气收集管道,并在各处炉门口上方设置集尘罩负压收集开炉门过程逸散的废气,所有废气经管道引至项目设置的废气处理系统“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塔”进行净化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HCl、和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100mg/m3、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HCl 30mg/m3、二噁英0.5ng TEQ/m3);
均质炉、铝棒加热炉、时效炉、固化炉燃烧天然气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2)表面处理车间排放的酸碱雾:采取“源头削减+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在酸碱雾产生环节脱脂槽、酸洗中和槽、阳极氧化槽和碱蚀槽中投加抑雾剂,碱蚀槽产生的碱雾经酸液喷淋塔处理之后排放,脱脂槽、酸洗中和槽、阳极氧化槽产生的硫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之后排放,硫酸雾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mg/m3)。
(3)表面处理车间粉末喷涂、固化过程产生的SO2、NOX、有机废气采用负压抽风+二级活性炭处理吸附处理,颗粒物采用负压抽风+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3.776吨/年、二氧化硫1.459吨/年、氮氧化物19.2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15吨/年),环境防护距离2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生产废水经收集后经管道分别输送到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200m3/d),对含油、铝废水采取隔油+气浮预处理,含磷、氟、铝废水采取化学法预处理,含铝废水采取中和沉淀预处理后,再同其他酸碱废水一同经“中和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须满足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与《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相同因子二者从严执行,其余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废碳分子筛、废树脂供货商回收利用;废木纹转印袋暂存后外售;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铝灰渣、除尘灰、电泳工序产生的槽渣(液)、废活性炭等厂区内危废暂存库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采取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电泳氧化车间(含阳极氧化化学品仓库、硫酸储罐房)、粉末喷涂及木纹转印车间(喷涂车间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污水输送管道区域、危废暂存库等采取重点防腐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在厂区西北角(上游)、表面处理车间东南(风险污染源下游)、厂区东南角(下游)各设 1 口监测井,每半年监测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一座容积为300m3应急事故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项目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环发〔2021〕28号)文件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9、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10、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管理要求。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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