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1]06号 关于《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淮北市陈品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淮北市陈品养殖有限公司淮北市陈品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北,陈庄老窑厂东,占地面积4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8 栋猪舍(面积约 15000 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公用辅助工程(面积 1000 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年出栏 2 万头肥猪。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 165 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 16.5%。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等要求。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按《报告书》中位置、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生态防护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配置滞尘防护网、设置围挡、洒水抑尘等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猪舍:设有通风系统,设置除臭墙,臭气集中收集后经过滤吸附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采取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粪,定期冲洗,优化饲料(采用低氮饲料喂养猪)以及加强周边绿化,降低无组织恶臭挥发,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粪污处理区:堆肥棚采取封闭措施,堆肥过程采用除氨脱硫微生物进行发酵、车间内堆肥区域周边喷洒生物型除臭剂,车间周边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种植;对黑膜发酵池和沼液存储塘采用无水式覆膜工艺进行密封、废水收集池加盖密封,固液分离设备喷洒植物型除臭剂,废水传输过程通过密封管道运输,污水处理区周边喷洒植物型除臭剂,并种植高大的乔木等植物。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发酵池沼气经脱硫净化处理后用于食堂燃料燃烧,多余部分通过5m火炬燃烧处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
环境防护距离4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厂区设置 1 座“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污水处理工艺的粪污处理系统,黑膜发酵池容量约 6000m3,沼液存储塘容积为 12000m3。职工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初期雨水等全部收集后经过黑膜发酵池厌氧发酵处理后通过沼液管道排入沼液存储塘内。沼液在耕作施肥期用于配套657.8亩消纳农田施肥,在非施肥期在场内沼液存储塘中暂存,不外排。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猪粪便、沼渣运至厂区堆肥发酵区堆肥,产生的有机肥基质外售给有机肥加工厂;病死猪尸体全部送至厂区填埋井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设置危废暂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医废暂存间、粪污处理区(黑膜发酵池、沼液存储塘、收集池、堆肥棚、固液分离区)、猪舍等区域防腐防渗工作,防渗层的防渗性能等效于厚度≥6m,渗透系数≤1.0×10-7cm/s ,防止污染地下水。在项目区及项目厂区上下游方向分别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每年采样监测地下水,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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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