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19]13号
关于《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锅炉烟气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锅炉烟气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市烈山区烈青路168号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厂内,在原有锅炉静电除尘器的基础上,拆除现有静电除尘器,新增更加先进的烟气处理设备,除尘器采用LCM布袋除尘器,脱硝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技术,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脱硫后采用湿式电除尘器的处理工艺进一步除尘,改造后,除尘脱硫脱硝工艺如下:SNCR+SCR联合脱硝→LCM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湿法静电除尘。本项目总投资3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你单位按《报告表》中位置、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生态防护措施及下述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锅炉废气经过新增3套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内径1.5m高22m排气筒排放。其中除尘器采用LCM布袋除尘器,脱硝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技术,包括两级脱硝工艺,SNCR采取低温燃烧技术,温度控制在750℃~950℃,去除效率可达50%;SCR采取V2O5/TiO2作为催化剂,采取三层板式,脱硝效率可达80%,总去除效率可达90%。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去除效率可达95%);脱硫后采用湿式电除尘器的处理工艺进一步除尘,包括三级除尘工艺,石灰石喷雾(50%)+LCM布袋除尘(99%)+湿式电除尘器(95%),总去除效率可达99.98%。确保排放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规范》(HJ2301-2017),其中烟尘、SO2、NOX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按规定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项目设置100米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脱硫废水经处理设施(处理能力10t/d)等生产废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后回用于湿式除尘系统所有生产废水预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技改工程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项目用水须依法办理相关取水手续。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化设置危废库1座、一般固废库1座,废催化剂存储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经过脱水产生的脱硫石膏定期外售;脱硫污泥及灰渣定期收集后综合利用。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石灰石浆制备区及输送管道经过的区域、事故池(150m3)、危废库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预防风险事故发生,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新增一座150m3事故池,完善应急预案,项目投运前须完成备案。
8、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监测、管理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因本项目的建设降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且须无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建成后,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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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