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19]15号
关于《安徽欧勒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AO、PAO暨氟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欧勒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欧勒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AO、PAO暨氟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安徽(淮北)煤化工新型合成材料基地,占地215亩。项目生产规模73250t/a,其中六氟环氧丙烷2000t/a、六氟异丙醇500t/a、双酚AF500t/a、邻氨基双酚AF100t/a、六氟环氧丙烷聚合物150t/a、LAO(α-烯烃)50000t/a、PAO(聚α-烯烃)20000t/a。项目同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环保工程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应急事故池等。项目总投资为7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为1335万元,占总投资的1.8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项目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原料罐区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碱喷淋+沸石转轮+RTO+碱喷淋装置”处理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20m高1#排气筒(风量20000m3/h)排放;车间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碱吸收+UV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2#排气筒(风量为10000m3/h)排放;车间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碱吸收+UV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3#排气筒(风量为5000m3/h)排放;项目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乙醇、氟化氢的氢气,经过两级水吸收装置处理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4#排气筒(风量5000m3/h)排放;危废库产生的VOCs,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的5#排气筒(风量4000m3/h)排放;拆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达到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15m高6#排气筒(风量2000m3/h)排放。
同时,烟粉尘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排放量0.00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3.84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15.159吨/年),环境防护距离3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投运前需完成项目182米处八里庄拆迁工作。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产生的废水经200t/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清洗槽(沉氟处理)—高浓度废水调节池—芬顿反应器—均质池—沉氟池—pH调节池—絮凝沉降池—光催化降解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沉氟池—生化沉淀池”处理,废水排放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正式投运前或本项目废水不能接入其深度处理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过滤废渣、精馏残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和粉尘污泥等分别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采取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装置区、罐区、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物料装卸区、污水处理区、事故应急池、初雨池、废气处理区、危废暂存库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依据厂区水文地质条件,在周边敏感点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井,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投运前须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设一座容积为1680m3事故应急池,一座容积为6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管理要求。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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