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8号
濉溪县临涣明华新型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62934515R
法定代表人:周丽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临涣镇高皇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厅交办关于濉溪县临涣明华新型墙材厂存在问题线索,2024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情况如下:
1.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自动监控设备正在运行,现场打开 CEMS 过滤器未发现有冷凝水。
2.现场用二氧化硫 182mg/m³的标气重复3 次进行校验,第一次3 分47 秒后校验结果为 167.23mg/m³,量程误差-7.5%、第二次3分38秒后校验结果为172.04mg/m³,量程误差-6.9%,第三次3分38秒后校验结果为 172mg/m³,量程误差-7%,不符合 HG75-2017 技术规范要求。
3.现场用二氧化硫 111mg/m³的标气进行校验,3 分45 秒后校验结果为 107.45mg/m³,量程误差-1.7%,现场用二氧化硫 50.6mg/m³的标气进行校验,3 分 33 秒后校验结果为50.79mg/m³,量程误差+0.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周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晓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濉溪县临涣明华新型墙材厂的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周丽、现场负责人李晓伟的身份和资格;
2. 2024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情况;
5.马可言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运维人员马可言的身份和资格;
6.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维护合同书1份,证明濉溪县临涣明华新型墙材厂委托濉溪清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在线监控系统维护服务的情况;
7.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8.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用二氧化硫标气进行校验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9.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1份,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的情况;
10.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1份,证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11.《濉溪县临涣明华新型墙材厂年产8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情况;
12.《濉溪县临涣明华新型墙材厂年产8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公示1份,证明年产8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康萍、王焱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0%)=2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