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7号
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01463888
法定代表人:李秀玲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厅交办关于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问题线索,2024年9月9日下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你公司总铅污染因子在2021年更换,总铅在线监测设备于2023年10月份进行联网,至今未对总铅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
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总排放口废水水位已淹没巴歇尔槽,你公司废水无法排出。因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暂时无法满足园区污水处理需求,现在正在扩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李秀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黄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李秀玲、现场负责人黄辉的身份;
2. 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的情况;
3.2024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的情况;
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总铅自动监测设备生产日期和安装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7.排污单位基本情况1份,证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情况;
8.排放许可限值1份,证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情况;
9.关于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系统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证明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系统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10.关于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年产500万KVAh高能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证明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11.2024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安徽力普拉斯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12.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不罚〔2024〕3号)1份,证明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康萍、王焱的身份和资格。
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认定你公司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分值为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26%+5%)=7.58万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