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9号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612456XC
法定代表人:王峰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0月28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推送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在线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1.现场检查时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正在生产,通过 COD 在线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4年 9 月20 日14 时38 分至 9月21 日16 时 14分之间无数据。
2.调阅氟化物在线设备历史数据,2024年9月20 日2 时24分数据为 2.174mg/L、4 时 22 分数据为1.552mg/L、6 时22分数据为1.239mg/L、8 时22 分数据为 1.225mg/L、9 时22分数据为1.049mg/L、12 时22 分数据为1.045mg/L、14 时 22 分数据为 1.011mg/L(该企业氟化物排放限值为1mg/L)。通过氟化物在线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4 年 9 月 20 日 14 时 22 分至 9 月21 日 15 时22 分之间无数据。
3.调阅数采仪历史记录,发现缺少2024 年9 月19 日、9 月 20 日历史数据。 调阅视频监控,发现9 月20 日15 时 31 分至 9月23日11时7分之间无监控视频。
2024年10月28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环保主管陈开乐进行调查询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过24小时未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陈开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的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王峰、现场负责人陈开乐的身份和资格;
2.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2024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情况;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报告》2份,证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的情况;
8.《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矿井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证明矿井产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情况;
9.《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情况;
10.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2份,证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的情况;
11.2024年度淮北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1份,证明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
12.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濉)不罚〔2024〕3号)1份,证明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的情况;
13.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沟煤矿2024年9月19日-9月20日小时数据1份,证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康萍、王焱的身份和资格。
当事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5%)=2.9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