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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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解杰
地址: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雷山工业园纬二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2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周舜、王龙井对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态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中,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通过查阅你公司2021年5月24日备案通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查看该公司化学品使用情况,发现你公司目前使用的化学品为液碱、磺酸、次氯酸钠、硝酸、盐酸、酒精,与2021年5月24日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的化学品物质信息不一致(原预案内涉及的为烧碱、次氯酸钠、环保型水性油墨、烷基苯磺酸钠),2021年5月24日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满三年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有重大变化要进行修订并备案。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2.环境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有缺失;
3.罐区设置有围堰,其中在围堰处加装的两处管道连接处有缝隙。
2024年10月14日,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向我局上报《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环境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罐区围堰处加装的管道连接处缝隙已堵;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已完善;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解杰、现场负责人代广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3.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只日用洗涤用品塑料容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和排污登记的情况;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021)1份,证明该公司2021年5月24日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7.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实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1年5月24日备案通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的化学物质信息(涉及烧碱、次氯酸钠、环保型水性油墨、防腐剂、烷基苯磺酸钠)的情况;
8.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021年1月)1份,证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情况;
9.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情况;
10.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塑料车间生产记录表1份,证明塑料车间生产的情况;
11.《环境风险排查及隐患整改制度》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已完善的情况;
12.《安徽亚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环境隐患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整改的情况;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024年9月30日)1份,证明该公司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周舜、王龙井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超过三年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备案,现场使用的化学品物质与2021年5月24日备案通过的应急预案内备案化学物质信息不一致,有重大变化未进行修订并备案的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应认定为未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备案。
你公司未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3-1)×5%=1.1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