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4〕4号
淮北市金帆船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46793043Y
法定代表人:李平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东山路东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20日下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周舜、王龙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方便面生产线正在生产中,查看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法人及应急管理负责人员已于 2023 年变更,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现场提供的隐患排查自查记录内容为安全巡检记录,未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开展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2.未按2021年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要求设置雨水阀等装置及建设事故水池。
2024年8月3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周舜、王龙井约见你公司办公室主任邵艳萍,进行调查询问,并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以下情况:
1.你公司已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提供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2024)、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02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2021);
2.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后,你公司立即购买雨水阀,目前已安装雨水阀(立行立改类问题);
3.2024年8月26日开始建设事故池,目前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李平、现场负责人邵艳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北市金帆船食品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的情况;
3.2024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2024)1份,证明开展隐患排查的情况;
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021)1份,证明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的情况;
7.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2021)1份,证明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周舜、王龙井的身份和资格。
当事人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当事人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公司未建设事故应急池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参照通用裁量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分值为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3-1)×26%=1.52万元。
(2)你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开始建设事故池,2024年8月30日调查询问时,事故应急池已建设好,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减少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的15%。从轻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52万元-(3-1)×15%=1.22万元。
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