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36号 关于《安徽鑫成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再生铝合金循环再利用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鑫成功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鑫成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再生铝合金循环再利用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南区(南唐路南侧、唐山路东侧),占地面积148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4栋生产车间、办公楼等配套设施,购置双室蓄热燃烧炉、精炼炉等设备,共5条熔炼生产线。建成后可生产100000t/a汽车轻量化用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33000t/a绿色包装用复化合金锭、34000t/a汽车轻量化用铸造铝合金液、33000t/a绿色建材用变形铝及铝合金铸轧带材。
项目总投资49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08%。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破碎、筛分粉尘经软帘+集气罩收集、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 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熔炼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精炼废气由管道收集,装炉逸散废气和扒渣逸散废气由环境集烟系统收集,收集后的废气汇至1套“烟气急冷+SCR+活性炭喷射+覆膜式脉冲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20m DA002排气筒排放。脱漆废气经“烟气焚烧炉(低氮燃烧)+急冷+旋风沉降”预处理;熔炼-精炼废气经急冷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气汇同其他废气一起经1套“SCR+活性炭喷射+覆膜式脉冲布袋除尘+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20m DA003排气筒排放。铝灰渣处理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 DA004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有组织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关标准。
冷轧油雾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经油雾回收系统收集处理后,通过20m的 DA005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
退火炉、加热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配套管道收集后,通过15m的DA006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SO2、NOx、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厂内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为50m3/d的污水处理站,工艺为“气浮+调节+斜管沉淀+多介质过滤”。浊循环废水、拉矫清洗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碱液喷淋废水经中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汇同净循环废水、初期雨水一起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汇同制氮水汽分离的清净下水及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2中相关标准及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标准后,再经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6、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预处理杂质、废包装材料、预处理废气处理定期更换的废布袋定期外售给物资公司;废边角料定期回炉综合利用;废滤芯、废分子筛、循环水制备产生废过滤材料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预处理废气处理的除尘灰由环卫部门收运处理;脱漆渣、废铝灰渣(包含过滤杂质)、废轧制油、废硅藻土、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实验室废液、废过滤网、熔炼、精炼、铝灰处理、脱漆废气处理的除尘灰熔炼、精炼、铝灰处理定期更换的废布袋、碱液喷淋塔沉渣、废脱硝催化剂、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7、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熔铸区、铝灰处理系统、1#危险废物贮存库、2#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废气治理区、轧制油回收处理区、污水管网、隔油池、5#仓库、浊循环水系统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8、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729吨/年、氨氮0.073吨/年、二氧化硫20.926吨/年、氮氧化物59.682吨/年、烟粉尘13.077吨/年、非甲烷总烃5.266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你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排污权。你公司应配合烈山区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指标来源的承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烈山区人民政府应按承诺确保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落实到位。
12、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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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