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35号 关于《安徽雄创铝合金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的新型铝合金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雄创铝合金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雄创铝合金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的新型铝合金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2020年6月24日《安徽雄创铝合金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的新型铝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我局批复(淮环行〔2020〕14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主要原材料成分发生了变化且燃料新增了焦炉煤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次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废铝成分发生了变化,二氧化硫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以上,废铝中含有油脂,油脂应含量满足《回收铝》(GBT13586-2021)中相关标准要求,不应掺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类别;燃料种类新增焦炉煤气;铝灰库新增“氨”废气污染物;
(2)颗粒物废气处理措施由高效布袋除尘器变更为覆膜布袋除尘器;二氧化硫废气处理措施由干法脱硫变更为碱喷淋;增加了SNCR脱硝措施;增加了铝灰库废气处理措施(水喷淋)。
(3)总平面布局分布中再生铝棒生产车间和原料库建设布局稍有调整,环境防护距离内无新增敏感点。事故应急池的容积增加至400 m³。
二、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杨槐路12号,占地63603平方米(约95.5亩),实际已建设了1栋再生铝锭/水生产线(1栋再生铝锭/水生产车间)、原料库、办公楼、综合楼,以及其他配套辅助工程等;另1条再生铝锭/水生产线(年产50000吨再生铝锭/水)正在建设和1条再生铝棒生产线(年产40000吨再生铝棒)未建设。
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已投资1500万元,重新报批后新增环保投资44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97%。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应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四、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五、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再生铝锭/水生产车间:原料预处理工段采用负压抽风+1套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铝灰冷却、分离工段采用负压抽风+1套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两条再生铝锭/水生产线产生的熔炼、精炼、炒灰和环境集烟采用2套SNCR+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器+1套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与上述处理废气合并,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再生铝棒生产车间:熔炼、精炼和环境集烟废气采用1套“SNCR+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1根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铝灰库:铝灰和危废暂存间废气采用1套“水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限值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排放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等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再生铝熔炼和精炼废气脱硝过程逃逸氨和铝灰暂存过程中氨排放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限值。
(5)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16.737t/a、氮氧化物:48.933t/a、烟粉尘:14.321t/a(新增的二氧化硫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初期雨水和碱喷淋废水进厂区废水处理装置,设计规模15m3/d,处理工艺为“中和调节+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一般固废有分选杂质,收集后交由物资公司回收处置;磁选废料,收集后交由物资公司回收处置;废铝边角料,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熔炼生产线中熔炼工序;废外包材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化学品包装袋、脱硫渣、废布袋、废铝灰等;分类收集在危废仓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铝灰库、铝灰加工车间以及废水收集管沟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类污染物排污权。该项目涉及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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