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34号 关于《淮北润农腾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生物制剂复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润农腾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淮北润农腾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新型生物制剂复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北侧,科创大厦西500米。依托现有已建设完成的2座空置厂房、1座办公楼、1座原料库,并新建2座厂房、1座成品库及配套设施。项目为农药复配分装,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建成后可达年产15000吨新型生物制剂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3%。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博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液体车间各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先经各生产线生产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用水膜除尘器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固体车间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并入1#液体车间废气处理系统。实验室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中排放限值;颗粒物、NH3、H2S有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NH3、H2S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
(3)项目实施后废气总量控制指标:烟粉尘:0.141t/a、非甲烷总烃:0.2542t/a。项目废气排放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新建污水处理站一座,处理规模(72m3/d),处理工艺为芬顿+沉淀+BAF,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建设1座40m2的危废暂存仓库,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质检废液、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泥、废布袋、空压机废油、废滤网、喷淋沉渣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液体制剂车间、危废库、原料库、产品库、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表》要求设置200m的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濉溪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建设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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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