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奚先春解读《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17:30 字号:

一、《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监管部门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了《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本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记分制管理的对象是谁?
   答:记分制管理对象为淮北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三、记分制管理的实施部门是谁?
   答:记分制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四、记分如何操作?
   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淮北市市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以下简称《记分单》)。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填写《记分单》。《记分单》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记分,记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单次检查同类问题不累加的原则。
   五、记分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答:记分制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检查的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六、记分累计满12分的如何处理?
   答: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检验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解读科室: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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