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11:55 字号:

淮环〔202017


市机动车检验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我局制定了《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30


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淮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监管部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与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与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淮北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机动车环保排放检验检测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记分制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检查的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针对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检验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记分管理工作,受理公众投诉。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弄虚作假等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除免检机动车外)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2.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4.明知是明令淘汰、报废车辆或用其他车辆替检,仍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

5.利用临时更换尾气处理设施或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设施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6.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在检验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7.故意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弊设备或作弊软件程序的;8.检验机构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9.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10.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12.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13.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14.新增检测线未按要求进行联网,擅自使用并出具报告的

15.无正当理由中断网络,故意不通过网络系统实时报送检测数据和监控图像等内容的;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16.检测过程中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的;

17.在使用不透光烟度计对柴油车进行检测时,通过翻转不透光烟度计、拉扯取样管线等手段人为制造取样管线与不透光烟度计连接处的急弯、弯折的或在不透光烟度计下方放置异物或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等行为的;

18.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隔离,车辆检测过程中有人员接触分析仪或操控平台,且无正当理由的;

19.为在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或未经维修的环检不合格车辆进行环检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20.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标注的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有效证书不一致的;

21.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的;

22.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23.新旧资质认定证书审批空档期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报告上校准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

24.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

25.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OBD数据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26.应当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采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应当采用加载减速的车辆采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或变更检测方法未提供依据的;

27.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28.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垂、掉落,未终止检测并出具正式报告的;

29.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0BD装置检查等相关内容,依然判定车辆检查通过的;

30.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验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

31.检验机构因检测仪器设备维修、软件升级、内部整改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测的,未提前2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未张贴告示或向车主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的

32.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33.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含操作系统自带软件)、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环保检验以外工作的;

34.未按要求每日在检测前做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标定、环境背景空气测量等工作的;

35.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行泄露检查的;

36.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经执法人员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进行调整的;

37.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的;

38.检测过程中不测定发动机转速的;

39.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对称双探头的;

40.车辆检测如需加排气延长管的,未按要求加排气延长管的(车辆排气管与延长管连接处应有效密封);

41.汽油车检测时未测定过量空气系数(λ),或过量空气系数(λ)超过推荐值,未重新检测的;

42.检测前未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进行后续排放检测;

43.发动机未充分预热就直接进行检测的;

44.每次检测前未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0%100%点的不透光度检查或检查结果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

45.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的;

46.检验检测报告没有使用或错误地使用CMA标志、编号的;

47.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没有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的;

48.因检测设备、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49.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50.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录使用检测站信息管理系统的;

51.采用稳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时,车辆未选择正确档位的;

52.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检测站信息管理系统的。

三、记分方式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淮北市市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以下简称《记分单》)

()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填写《记分单》

()《记分单》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记分,记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单次检查同类问题不累加的原则。

四、管理措施

()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8项中任一行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暂停对该检验机构的网络支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检验机构法人、授权签字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列入信用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整改期间暂停该检验机构的网络支持,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期间整改完成后,检验机构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对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原计分清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进行整改。

()需要恢复环检网络支持的检验机构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核实通过后恢复其网络支持。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记3分至6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频次;记分超过6分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约谈机动车检验机构负责人。

()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各检验机构应加强管理,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必要时应主动暂停检测业务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接受举报。

本办法202111日起施行。

附件:淮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附件:

淮北市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时间:

      

记分项目

记分条款

分值

记分情况

第一大项

(12)

 

 

 

第二大项

(6)

 

 

 

第三大项

(3)

 

 

 

第四大项

(2)

 

 

 

第五大项

(1)

 

 

 

合计

 

 

检查人员签名:

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名:

说明:

1、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记分管理工作。

2、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从11日起至1231日止,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被责令整改并通过整改验收的,原记分清零;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3、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检查的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若同时发现存在多个记分项目情况的,则分别对其进行记分,若存在相同的问题分属两个以上记分项目的则按照分高的记一次分。

4、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暂停其网络支持;记分超过6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检验机构负责人。

5、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应同时予以立案查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