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一)2022年6月6日上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省环保督察投诉件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情况为: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布点取样(原料罐北侧1个点,DAC生产工序南侧2个点),同时对DAC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946mg/m³,超标14.77倍。
(二)2022年6月1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DACs生产区废气处理设施(两级碱洗加除雾加活性炭吸附)废气排放情况开展执测联动、复测,现场监测时DACs生产区正常生产,通过调阅中控系统投料流量曲线,处于装置满负荷状态;对处理设施的进口和排口取样3份。监测结果显示:检测类别为有组织废气,DAC废气单元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603mg/m³、559mg/m³、570mg/m³,分别超标9.05倍、8.32倍、8.5倍。
对××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有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查处过程
违反条款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出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理依据: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业整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淮环改字〔2022〕11号),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DAC生产工序进行停产整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同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6月29日,因疫情防控措施,经该公司同意,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字〔2022〕13号),处以罚款人民币58万元,对DAC生产工序进行停产整治。
2022年6月30日,××公司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示范意义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裁量权适用规范。是开展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警示意义。通过罚款、停产整治两种方式,倒逼企业整改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捍卫了蓝天。
四、案件联系人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