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高)罚〔2025〕1号
常荣新材料(淮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8QBC8X9W,法定代表人:张启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高新区龙湖工业园梧桐大道2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5月1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荣新材料(淮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车间已安装7条挤压生产线和6台破碎机,同时已安装环保设施二级活性炭1套、布袋除尘器3套。查阅资料:你公司租赁的安徽康尔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建设,你公司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常荣新材料(淮北)有限公司的经营资格和现场负责人张启生的身份;
2. 2025年5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5月12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情况;
4.常荣新材料(淮北)有限公司设备评估报告1份,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高)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和最高百分值分别为1%、5%;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分值为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1%+(5%-1%)×(0%+0%+6%+14%+0%+0%)]×59.02万元=1.06236万元,罚款金额=10623.6元。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零陆佰贰拾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淮北市工行牡丹支行
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