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北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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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4月28日至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初期雨水池与事故池连通共用,对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进行查看,池内液体呈黑色,通过自行安装的简易液位计观察显示该池液体深约3.25米,使用钢卷尺对液面至池边围堰上沿进行测量,高约2.03米,池内液体占总容量超过60%,不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水体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同时你公司未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隐患。
2.你公司丙一车间东侧墙边发酵工序清洗水收集池液面敞开,周边恶臭味道较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5年4月28日至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3.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王金荣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承认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4.2025年4月28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情况;
5.你公司《环境管理制度汇编》节选等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未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情况;
6.你公司环保隐患巡查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事故应急池环境隐患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和第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1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5%;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3-1)×(0%+5%+0%+0%+0%%)=1.1万元。
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裁量罚款人民币1.99万元,裁量如下: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为11%;③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10-1)×(0%+11%+0%+0%+0%%)=1.99万元。
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3.09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零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