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09号 关于《安徽泰宏祥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无氯苯甲醇、无氯苯甲醛及苯甲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泰宏祥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万吨无氯苯甲醇、无氯苯甲醛及苯甲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项目占地约150亩,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吨无氯苯甲醇、无氯苯甲醛及苯甲酸钠,并配套建设相应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13708.22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56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38%。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生产单元废气在收集时设置循环水二次冷却,经废气总管进入尾气吸收单元,其中高压废气进入高压尾气吸收塔进行尾气吸收,低压废气经深冷冷凝器进行深冷后再进入低压尾气吸收塔进行尾气吸收,尾气再经二级活性炭吸收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包装车间废气、质检化验楼废气、危废库废气主要为VOCs,收集的VOCs经二级活性炭吸收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
(3)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罐区储罐“大”呼吸、“小”呼吸废气,本项目采取氮封、气液平衡、油气回收装置等措施尽可能降低无组织排放量。
项目工艺废气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1.64吨/年)。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厂内新建1套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00m3/d,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项目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和纯水制备浓水等,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其他废水经收集通过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甲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新建一处216m2危废暂存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仓库、危废库、储罐区、各类雨污水管线、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设置3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和1个土壤跟踪监测点,定期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1座容积16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1座容积为1900m3的事故应急池,满足项目事故状况的废水临时储存需要。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园区扩区通过认定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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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