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3]25号 关于《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缩醛、15万吨醋酸甲酯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甲缩醛、15万吨醋酸甲酯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瑞柏新材料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醋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我局审批,2021年3月27日通过自主验收;《安徽瑞柏新材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酯类、36万吨/年甲醛及配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3月7日通过我局审批。
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吨甲缩醛、15万吨醋酸甲酯及配套项目,依托现有厂区的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相关环保措施。该项目总投资9163万元,其中新增环保投资总额约为633万元,占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6.9%。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本项目罐区呼吸废气、装卸废气、工艺废气经管道收集输送至RTO焚烧炉处理,处理后废气达标后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甲醇、甲醛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标准;非甲烷总烃及项目尾气焚烧装置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
(2)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封收集,进入二级碱喷淋+生物滤床处理,处理后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
(3)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由管道通入两级活性炭进行处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新增烟粉尘排放量0.229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320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1.25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4.479吨/年。
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须满足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即烟粉尘排放量1.636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2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28.8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5.29吨/年。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除循环冷却水排水)一起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物化(调节+沉淀)+生化(厌氧+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处理规模400m3/d。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经中水回用装置(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器+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作循环冷却水补水,中水回用装置产生的浓水满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危险废物依托现有72m2的危废暂存间,甲醇过滤器滤渣、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后统一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车间、罐区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依托现有的5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依托现有的2400m3事故水池和现有的两座240m3、350m3初期雨水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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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