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1]19号 关于《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9000 吨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9000 吨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淮北市东山路安徽雷鸣科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原膨化硝铵炸药生产工房(闲置工房)局部改造为多孔粒状硝酸铵装车工房,新增工艺设备5台(套),其中3台为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新增1套15m3埋地式柴油储罐及加油机,将原有锅炉房改造为专用混装车车库,室外新增混装车清洗场地和隔油沉淀池。项目规模为年产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9000t。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万元,占总投资的15%。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工程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规模、位置、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投料过程中无组织逸散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卸油、加油过程中采用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控制,油气回收处理效率为90%,油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西、北、南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东厂界达到4类标准。
(五)规范化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废包装袋作为一般固废,外售处置;隔油池浮油撇渣和沉淀污泥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加强原材料及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预防风险事故发生,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七)落实《报告表》中的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进行排污许可登记。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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