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调整后权责清单目录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 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 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 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 物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 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 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 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性取土 和采石(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公开或者公开虚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或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或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违反可燃性气体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排放单位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未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违法新、改、建煤矿及选煤厂,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18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19 |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120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21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22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23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24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25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2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