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汇报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汇报
(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1通知》(皖政办〔2019〕16号)、《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函》(皖建审改办函〔2019〕51号)文件要求,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9〕85号)、《关于加快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412号)的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推进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胡一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是九项区域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平台。对此我局深化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安排行政许可科专门负责,各分局大力配合,积极主动对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濉溪经济开发区、相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和烈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动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在本地区尽快落地、发挥实效。
二、明确任务和评估程序。对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审查、区域评估成果的共享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监测数据不超过3年的,将相关成果摘取形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无需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评跟踪评价,但监测数据超过3年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落实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中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可参照《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要求开展,报送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 开发区规划期满或因其他原因即将进行规划修编调整,需要重新开展规划环评的,应科学安排工作时序,优先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与审查工作。目前,我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际,全面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烈山经济开发区按照规划环评提出的监测计划完成了补充监测工作,评估工作基本完成。濉溪开发区正在积极推进中。
三、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指导。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8号)要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数据提供给区域内入驻的项目使用。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挂在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在市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上,供区域内入驻项目使用。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对于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区域,入驻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但对于监测数据无法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对符合区域评估共享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重复评估。
四、 建立长效机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公开共享后,数据滚动满3年的,按第2点规定重新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报所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后予以公开。强化督查调度。我局对不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将考虑纳入区域环评限批。
五、下一步工作。一是严格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强化督导濉溪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助推项目落地建设。二是按照全市区域评估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评审范围、评审流程,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10月底前完成评估操作指南编制工作,确保成果有效应用。三是持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应用评估成果,引导项目环评引用区域评估成果,助推项目落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