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淮北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工作效率,结合淮北市实际,特制定《淮北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淮北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首先,抓住关键,对症下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就是对地块土壤进行“体检”,查明土壤环境状况是否“健康”,是否符合规划用途要求,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关键一环,也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前提和基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有关调查技术导则、技术指引等技术规范进行,出具“体检报告”后“对症下药”。由于每个地块的情况不同,“体检”的方式方法也不同。
其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为破解职责不清、时间不明等焦点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调查责任主体和调查时间节点,在土地使用权人首要掌握土地污染现状,土壤污染责任人担责的大原则下,根据具体地块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避免发生“谁来做”“什么时候做”的情况。同时,结合地块用途变更时间节点和让“拿地者放心、住房者安心”的原则要求,明确了不同地块完成调查的时限要求,主要要求在供地前完成。
最后,顺应新时代要求,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事关人居环境安全,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淮北市将依据《实施细则》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有效保障全市人民住得安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提高《实施细则》编制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参考学习该工作开展先进地市的经验,并开展了实地调研。7-8月份进行初稿起草,8月份中下旬进行征求意见,9月初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会议审议,9月20日正式印发《淮北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四、工作目标
其一,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全市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淮北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会商机制(试行)》(淮环函〔2021〕126号)要求,加强地块信息共享,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杜绝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进入用地程序。
其二,明确职责,科学应对。对于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未完成风险评估,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等情况,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旦存在污染,社会危害大,应当重点关注。因此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实施细则》明确适用于用途变更情形下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统称为重点建设用地。
六、创新举措
区域调查是《实施细则》的创新点,主要解决大片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提前统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可极大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联席会议,强化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实时共享生态环境土壤污染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不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的土地不得收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污染地块,不得收储。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退城搬迁企业腾退土地为重点,抓好本辖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依法推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污染地块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实现全覆盖。
(二)强化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地块信息共享,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杜绝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未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未完成风险评估,以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其中:“住宅”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7”的地块,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等4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用地规划代码为“08”的地块,包括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等7类。
(四)严格报告审核,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强化对从事调查评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依法将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管理,推动从业单位提高能力和水平。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为加大对我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简化办理程序、主动介入、提前服务,为保障我市建设用地安全准入打好基础。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不断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管,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障全市人民住得安心。
解读科室:土壤生态环境科
解读人:周斌
政策咨询电话:0561-303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