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材料
《淮北市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材料
2020年10月2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淮北市开发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淮环函〔2020〕2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多、耗时长、成本高等问题,缩短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9〕85 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建审改办[2019]13号)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基础性工作,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平台。
二是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的重要举措。
三是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是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提供统一尺度,是现行规划环评制度的有益补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书面印发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经市生态环境局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底前,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全面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对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已公开发布的区域现状评估成果,为企业落地节约时间与成本。
五、主要任务
一是对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数据提供给区域内入驻的项目使用。
二是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包括跟踪评价)的园区且监测数据不超过3年的,摘取相关成果形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包括跟踪评价)的园区,但监测数据超过3年的,须落实监测要求,编制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三是需要重新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优先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六、创新举措
一是减少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园区入驻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可减少污染源调查、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合法性分析、方案比选、社会影响、生态影响等有关内容。
二是减少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区域评估中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及引用要求的,可直接引用作为项目环评的监测数据。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督查调度。对不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将考虑纳入区域环评限批。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区域评估共享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评估。同时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现场核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科学应用评估成果,引导项目环评引用区域评估成果,助推项目落地建设,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