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式印发
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落地见效,根据《改革方案》关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2020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林草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8年1月1日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践中,部分地方反映案件线索排查难、损害调查启动慢、赔偿磋商效率低、鉴定评估成本高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影响改革深入推进。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改革落地见效,2019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环境规划院等有关单位认真梳理地方改革经验和问题,并编制起草《意见(初稿)》。2019-2020年,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等相关部委进行认真研究,咨询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赴地方开展调研,与有关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座谈,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意见》。《意见》共十八条,涵盖了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案件线索、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与公益诉讼的衔接、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修复效果评估、公众参与、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信息共享、奖惩规定以及业务指导等方面,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意见》将地方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进行了提炼,形成了可以推广的经验和规范,有助于细化行政机关开展索赔的规则,地方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意见》是生态环境部会同中央相关国家机关共同推进的一项指导工作,强化了多部门的联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深入开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下一步的改革制度上升为立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