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6]19号 关于《淮北长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友好型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长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淮北长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友好型农药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临涣化工园区内。新征用地约33.23 亩,建设车间、仓库以及相关公用辅助工程,新建11960 吨/年环境友好型农药制剂及100吨/年植物刺激素生产装置装置。项目分期实施,其中一期产品合计 8310 吨/年,二期产品合计 3750 吨/年。
项目总投资15484.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占总投资的4.52%。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淮北临涣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车间一除草剂生产区制剂生产线含尘有机废气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一级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合并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车间一杀虫杀菌剂生产区制剂生产线含尘有机废气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合并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车间二复配生产线含尘有机废气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一级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合并经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固体制剂分装线含尘废气经高效覆膜布袋除尘器+一级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并入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危废库废气合并经“碱喷淋+高效气液分离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罐区储罐呼吸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废气有组织排放污染物颗粒物、氨、硫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表1标准限值,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表1中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表3中排放限值。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汇同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污水管道送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全部作为园区中水回用。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包括废危化品包装物、废粉尘、废布袋、废滤渣、废活性炭、污泥、沾染农药的废劳保用品、废机油、化验废物等,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厂界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04吨/年、VOCs 0.749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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