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6]17号 关于《安徽青禾前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制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青禾前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青禾前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制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临涣化工园华丰路8号,占地约45.74亩,新建丙类车间一、丙类车间二、丙类仓库一、丙类仓库二、丙类仓库三、丙类仓库四、甲类仓库、甲类罐区、消防水罐、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配套建设安全、环保等工程,项目分两期建设,全部建成后可达成年产25800万吨农药制剂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13139.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7万元,占总投资的1.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淮北临涣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康安宏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一期工程:投料粉尘、搅拌废气、剪切废气、灌装废气、配置废气、吸附废气经“布袋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上料粉尘、干燥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经袋式除尘+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储罐呼吸气经套管收集后和经密闭间负压收集的危废暂存间废气一起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后送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二期工程:投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23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项目排放限值;颗粒物、氨气和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中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加强车间密闭等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氨气、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厂内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中表3限值。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水膜除尘置换废水、设备清洗水、循环冷却水置换排水、质检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和初期雨水一起通过污水管网送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园区企业。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滤渣、废活性炭、化学品包装袋、质检废液、布袋集尘、废布袋、破损包装桶、污泥与气浮渣、废机油及油桶炭,暂存危废间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废包装袋由物资公司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自厂界外扩100m。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烟(粉)尘0.057吨/年、非甲烷总烃0.694t/a。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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