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6]01号 关于《安徽省久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产1万吨亚磷酸二甲酯、4000吨间羟基-N,N二乙基苯胺、2万吨氯乙烷、4.5万吨酰氯类改扩建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省久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产1万吨亚磷酸二甲酯、4000吨间羟基-N,N二乙基苯胺、2万吨氯乙烷、4.5万吨酰氯类改扩建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中基大道6号,淮北濉溪化工园区内。项目包括主体生产设施五氯化磷车间、亚磷酸二乙酯车间、磷酰氯车间;储运设施包括甲类仓库、罐区等;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包括制冷系统、消防水系统、空压及制氮系统、机修间、车库等。项目建成后一期年产10000吨间苯二甲酰氯、5000吨对氯苯甲酰氯、副产19480吨磷酰氯、15000吨盐酸;二期年产10000吨对苯二甲酰氯、副产15100吨磷酰氯、11700吨盐酸。
项目总投资2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1.30%。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淮北濉溪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五氯化磷生产氯化、干燥不凝尾气、三氯化磷计量槽呼吸气经“‘四级水洗(TA001-01)+二级碱洗(TA001-02)’(TA001)”处理,五氯化磷包装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TA003)+‘四级水洗(TA001-01)+二级碱洗(TA001-02)’(TA001)”处理,投料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TA007~TA009)+‘四级水洗(TA001-01)+二级碱洗(TA001-02)’(TA001)”处理,间苯二甲酰氯反应尾气、对氯苯甲酰氯反应尾气、对苯二甲酰氯反应尾气、对氯苯甲酸干燥尾气经“四级水洗(TA001-01)”,副产盐酸后尾气经“二级碱洗’(TA001-02)”处理后合并通过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亚磷酸二乙酯液化废气、亚磷酸二乙酯精馏废气、亚磷酸二乙酯蒸馏废气、亚磷酸二乙酯包装废气、乙醇储罐呼吸气、乙醇计量槽呼吸气、污水处理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4)”处理,磷酰氯蒸馏尾气经“三级水洗(TA010-01)”副产盐酸后尾气经“一级碱洗(TA010-02)”+‘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4)”处理,间苯二甲酰氯蒸馏尾气、对氯苯甲酰氯蒸馏尾气、对苯二甲酰氯蒸馏尾气经“一级水洗(TA011-01)”产生尾气及副产盐酸后尾气经“一级碱洗(TA011-02)”+‘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4)”处理后合并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三氯化磷储罐呼吸气、盐酸储罐呼吸气、浓硫酸储罐呼吸气、稀硫酸储罐呼吸气、磷酰氯储罐呼吸气、间苯二甲酰氯储罐呼吸气、对氯苯甲酰氯储罐呼吸气、对苯二甲酰氯储罐呼吸气及液氯装卸废气经“二级碱洗(TA006)”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污水处理废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氯化氢、氯气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 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氯化氢、氯气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厂区内车间外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 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废气吸收产生的废碱液经“蒸发脱盐”处理后回用循环水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经“复合电吸附装置、浅层砂过滤器”处理后90%回用于循环水系统,10%接管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一般固废包括废分子筛、沉积物、废滤料,运输出厂,开展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包括釜残、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废劳保用品、污水处理污泥、蒸发盐渣、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1#罐区、2#罐区、酸碱罐区、液氯汽化装置区、五氯化磷车间、亚磷酸二乙酯车间、危废库、事故池、污水处理站水池、初期雨水池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与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严格环境防护距离管控。本项目维持现有环境防护距离1095m。你公司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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