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36号 关于《淮北鸿凯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2400万只肉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北鸿凯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屠宰2400万只肉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宝迪食品工业园,2010年5月27日《年屠宰5000万只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原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淮环行〔2010〕23号)。本项目利用现有车间进行改建,建设肉鸭屠宰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年屠宰2400万只肉鸭。项目总投资4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13万元,占总投资的2.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生物质气化废气及燃气锅炉废气采取1套“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除雾器”处理后,通过15m DA001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从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淮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相关工作的通知》(淮大气办〔2019〕35号)中标准限值。
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密闭、污泥压滤房封闭,污水处理站恶臭经管道收集,汇至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 DA002排气筒排放;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洁净区废气采取集气管道收集,收集后的废气汇至生物质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 DA003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对待宰间、屠宰车间废气采取每日清洗地面、机械排风、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减少氨气逸散。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限值。
(3)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专用烟道屋顶排放,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
(4)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2000m3/d,格栅+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消毒)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接管网进入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度处理。制冷系统间接循环冷却定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生产区地面冲洗,不外排。
污水处理站出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接管废水从严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限值和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限值。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包装材料、炉渣、脱硫石膏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由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不可食用部分、鸭碎肉、羽毛杂质速冻后冷库暂存,定期外售;粪便、肠容物、胃容物等日产日清、袋装密闭,外售给有机肥厂,不在厂内暂存;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后污泥池暂存、日产日清,外售给有机肥厂;病变组织、死鸭袋装密闭,冰柜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次氯酸钠废桶、化验检疫废物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环境防护距离100m。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较原项目减少,总量核定为:化学需氧量25.348吨/年、氨氮2.535t/a、烟粉尘0.106t/a、二氧化硫0.553t/a、氮氧化物0.851t/a。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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