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32号 关于《安徽先合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先合年产20万吨高端铝合金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先合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先合年产20万吨高端铝合金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淮北市高新区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72号,拟购置3条熔铸生产线、厚板生产线、锻造件线、型材生产线及相应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20万吨高端铝合金,其中包括35000吨铝合金扁锭、35000吨铝合金圆棒、30000吨铝合金厚板、40000吨铝合金锻造件、60000吨铝合金型材。
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0万元,占总投资的1.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铝合金圆棒、扁锭生产时的熔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半封闭式集气罩”收集,由“SCR+布袋除尘+二级碱喷淋”处理后经25m DA001排气筒排放。
铝合金厚板和铝合金锻造件生产的天然气燃烧经管道收集后由“SCR+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0m DA002排气筒排放。
铝合金厚板和铝合金锻造件生产的铣面、抛光和机加工废气经封闭负压收集后一同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0m DA003排气筒排放。
渣处理间产生的废气经封闭负压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 DA004排气筒排放。
铝灰渣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封闭负压收集后由二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 DA005排气筒排放。
熔化及热处理设备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颗粒物、SO2、NOx以及其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标准,同时熔化及热处理设备天然气燃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SO2、NOx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工业炉窑的废气排放要求;氟化物、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标准;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颗粒物、SO2、NOx、氟化物、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污管网。净循环冷却系统冷却水经循环水池收集后循环使用,定期排至浊循环系统作为补充水;浊循环冷却水经絮凝沉淀过滤水中杂质后,输送至冷却塔降温至合适温度后再循环使用;碱液喷淋废水、水喷淋废水排至自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继续回用;初期雨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同纯水制备浓水一同接园区污水管网,接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接管标准严值。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
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边角料定期回用于熔化工序;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废模具定期由厂家回收;废布袋由物资公司回收处理;废RO膜由厂家上门更换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铝灰渣、铝渣处理收集的粉尘、铝渣处理系统更换的废布袋、碱液喷淋塔沉渣、废脱硝催化剂、废机油和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100m2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废气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以及废水收集管沟、渣处理间、原料库、危废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书》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m。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3.363吨/年、氮氧化物9.978吨/年、颗粒物4.222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你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主要排放口排污权。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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