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28号 关于《安徽明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亿支气溶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明烁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明烁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亿支气溶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占地面积约73亩。生产规模为年产2亿支气溶胶,产品包含金属自喷漆气溶胶、调色自喷漆气溶胶、门窗填充发泡气溶胶、皮革护理上光气溶胶、汽车养护气溶胶、便携式卡式气气溶胶、化油器清洗剂、多功能泡沫清洗气溶胶。生产过程为物理调配,不涉及化学反应。
项目总投资372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万元,占总投资 0.94%。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封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投料中转、分散、过滤、灌装、充气等工艺废气、产品质检废气、设备清洗废气经密闭管道/密闭空间负压收集,汇总进入“过滤棉+沸石转筒浓缩+RTO蓄热燃烧+急冷塔+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排放。
罐区储罐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危废暂存库废气经密闭间负压收集后,汇总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1、表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表2,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中较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表3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污染物排放标准。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二氯甲烷、甲醛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4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氯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中污染物排放标准。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暂存,汇同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塔排水、初期雨水,经废水排放口接入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纯水制备过滤介质、废分子筛等一般固体物分类收集后外售资源回收单位。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工艺杂质及废过滤介质、废擦拭抹布、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塔废液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罐区、化学品仓库、危废库、事故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表》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环境防护距离420m。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0.029吨/年、氮氧化物0.269吨/年、烟粉尘0.043吨/年、非甲烷总烃4.84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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