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23号 关于《安徽汇联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汇联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汇联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区空置地块(占地面积43819m2,总建筑面积43819m2),建设冷轧车间、辊涂车间,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内容,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0万吨铝合金材料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4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占总投资的 0.87%。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
①冷轧油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精馏不凝废气一同排入油雾全油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20m高2#排气筒(DA002)排放。
②水洗间天然气燃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方式,下同)、水洗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烘干油雾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20m高3#排气筒(DA003)排放。
③辊涂车间碱洗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碱洗后水洗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酸洗后水洗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水洗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钝化后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4#排气筒(DA004)排放。
④调漆废气、底涂废气、底涂后烘干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中涂废气、中涂后烘干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面涂废气、面涂后烘干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擦拭废气、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TO燃烧炉处理后,与TO燃烧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通过20m高5#排气筒(DA005)排放。
油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要求重点区域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30mg/m3,SO2排放浓度不超过200mg/m3,NOX排放浓度不超过300mg/m3的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限值要求。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冷轧后水洗废水W1通过隔油+气浮处理,碱洗后水洗废水W2通过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再与酸洗后水洗废水W3一同通过污水处理站“调节池+A2/O+二沉池”(规模30t/d)处理,经处理达到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后,与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同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一般固废边角料回用于一期项目生产;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桶、废硅藻土、碱洗废液及废渣、酸洗废液及废渣、漆渣、钝化废液及废渣、废浮油、沉渣、废抹布、冷凝废液、废清洗油、废轧制油等,设置1座100m2危险废物贮存库,各类危废分区堆放,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滤膜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污泥定期委托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新建油漆库、污水处理站、危废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0.622吨/年、氮氧化物2.912吨/年、烟粉尘0.89吨/年、非甲烷总烃13.646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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