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15号 关于《安徽双博泵业有限公司铸件及水泵、电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双博泵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铸件及水泵、电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濉芜七路东与双创大道北,占地面积约70亩。项目建设铸铁件生产线5条、铸钢件生产线1条、铸铝件生产线6条、水泵、电机成品加工生产线2条,其中铸件项目分三期投产。建设完成后,全厂形成年产铸钢件10000吨、铸铁件50000吨、铸铝件6000吨、水泵、电机成品100万套(其中一期1315吨铸铝件、5650吨铸铁件、8000吨铸钢件用于装配100套水泵、电机成品,其余产品作为配件外售)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万元,占总投资的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濉溪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浸漆、固化废气通过“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RCO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喷漆废气通过喷漆房自带吸附过滤棉,废气汇总至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脱附+蓄热式催化燃烧(RCO)处理,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1#厂房熔化压铸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光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2#厂房熔化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制芯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丸、打磨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4);混砂造型、落砂、砂处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5);
3#厂房熔化压铸废气“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抛丸、打磨及塑料件破碎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6);注塑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7);喷塑废气通过“沉降箱+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同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8);
危废库贮存产生的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9)。
喷漆、喷粉、熔炼、抛丸、制芯、落砂、清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压铸、制芯、浸漆、喷漆、烘干、固化等涂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丁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工业》(DB34/4812.6-2024);注塑工序产生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工业》(DB34/4812.6-2024),注塑产生的丙烯腈和制芯产生的甲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的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二甲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工业》(DB34/4812.6-2024)表4中的排放限值。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废水包括漆雾净化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性能测试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漆雾净化废水定期更换按危废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循环冷却排水、性能测试废水合并,接管至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砂轮、废钢丸和布袋除尘器收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物资回收公司处理。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机油及润滑油、废擦拭抹布、铝灰等危险废物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0.115吨/年、氮氧化物0.27吨/年、烟粉尘2.603吨/年、非甲烷总烃3.207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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