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12号 关于《安徽绿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锂电池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绿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锂电池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烈山经开区南区。租赁烈山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五区1#厂房(面积为5280m2)。项目分两期建设,规模为年回收再利用9000吨废旧锂电池。本次评价为一期项目:新建1条锂电池回收再利用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破碎回收再利用4500吨废旧锂离子电池的生产能力。
一期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365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7.3%。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相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本项目撕碎废气由集气罩负压收集后与RTO内一小股高温气体混合预热,汇同烘干废气一同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RTO炉+降温塔+四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排放限值,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排放限值,二噁英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破碎筛分、粉碎筛分、研磨筛分粉尘密闭收集后经内置旋风集料器预处理,然后一起进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破损电池暂存间废气和盐水放电废气一同经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颗粒物、氯、氯化氢、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从严取值。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用水主要是生活用水、放电用水和喷淋用水。放电废水和喷淋废水循环使用,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定期作为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办公楼污水管道收集,排入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道进入淮北蓝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蓄热陶瓷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泥沉渣进行危废鉴别,鉴别认定前,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作为危废管理,鉴别认定后,按照鉴别后的属性管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废旧锂离子电池单体暂存区、环保设施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生产区域、污水处理站、应急事故池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0.02吨/年、氮氧化物1.44吨/年、烟粉尘0.62吨/年、非甲烷总烃2.15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0、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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