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11号 关于《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莫来精铸砂粉厂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金岩高岭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莫来精铸砂粉厂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2015年5月21日《安徽金岩高岭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2万吨煅烧高岭土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淮环行〔2015〕12号),实际建设年产5万吨精铸砂粉生产线,取消建设1.2万吨超细煅烧高岭土生产线,并于2017年7月24日完成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淮开验〔2017〕08号)。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依托现有厂区制砂车间和制粉车间,新增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颗粒料3万吨/年,精铸粉3万吨/年。
项目总投资227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8.81%。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碧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球磨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圆滚筛分产生的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4)排放;清吹产生的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5)排放;直线筛分产生的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6)排放;新增破碎废气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7)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雾炮机处理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中清洁运输方式、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水,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龙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金属定期由物资公司回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7、本扩建项目主要新增的污染物为颗粒物11.78t/a,从现有工程削减排放量中替代,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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