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5]10号 关于《淮北港浍河港区韩村作业区智慧物联港化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北市浍铚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淮北港浍河港区韩村作业区智慧物联港化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濉溪县韩村镇浍河右岸,下距G237浍河大桥约370m。本工程拟建3个5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结构按靠泊1000吨级船舶设计),自上游向下游依次为1#锚泊泊位、2#化学品泊位、3#化学品泊位,泊位总长度240m。预测年吞吐量100万吨,设计年通过能力102.4万吨。配套建设进港道路、装卸区以及生活、生产辅助建筑物。项目拟用地规模12.6951hm2。
项目总投资45495.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5万元,占总投资的1.1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港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应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及生态影响控制。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疏浚工程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减轻水体扰动;抛泥区外围设置沉淀池,余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结束后对抛泥区进行生态恢复;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机械冲洗和砂石料场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码头初期雨水、码头地面冲洗废水、码头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满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运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园区,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营期,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规范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分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加强设备及管线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装船废气、扫线废气、污水站废气、危废间废气通过集气设施收集并连接管道输送至1套酸洗+碱洗+水洗+除湿器+两级活性炭纤维吸附设施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要求,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中清洁运输方式、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运输路线,优先选用低噪设备,控制车速、鸣笛,减少对运输道路两侧居民影响,厂界设置临时隔声屏障。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采取减振隔音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加强船岸协调和车辆调度,减少鸣笛;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噪声达标。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施工期建筑垃圾妥善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处置,本项目不设取弃土场;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站污泥、废机油等均属于危废,交由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码头办公和船舶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理。加强废水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管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措施。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警设计,项目投运前建成满足码头、输送管道等风险事故处置能力要求的环境应急事故池、围堰,以及易燃化学品泄露监测报警装置;加强日常管理和应急准备,足量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七)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非甲烷总烃2.0375吨/年。全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九)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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