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42号 关于《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及1万吨铜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5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及1万吨铜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海棠路与双创大道交叉口,占地面积约33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3栋生产厂房,原料仓库、成品仓库、1栋办公楼以及环保、辅助、公用设施等,建成后可年产3万吨铝锭、2万吨铝棒。本次环评仅包括5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项目,1万吨铜制品待需实施时另行评价。
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667%。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项目未批先建,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10月18日出具《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北环(濉)责改〔2024〕54号),责令其停止建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包括熔炼精炼及环境集烟废气、铝灰分离及环境集烟废气以及铝灰库贮存废气等,熔炼精炼及环境集烟废气经过“旋风除尘+SCR+活性炭喷粉+覆膜袋式除尘+碱喷淋”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铝灰分离及环境集烟废气经过“旋风除尘+覆膜袋式除尘+碱喷淋”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20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铝灰库贮存废气经酸雾喷淋塔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通过20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无组织排放的SO2、NOX、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相关标准。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厂区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30m3/d),碱喷淋排水、酸雾喷淋排水经“中和调节”预处理后,与冷却机冷却循环排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一同经“混凝沉淀”处理,处理后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冷却循环补水,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后接管至濉溪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废铝料分拣产生的杂质废料,熔炼炉、精炼炉维护产生的保温砖,中央换热器热载体的废蓄热体介质,熔炼炉与精炼炉链接溜槽的废保温棉,废铝锭模具,暂存后外售,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铝渣、熔炼精炼旋风除尘灰、铝灰处理系统除尘灰、废活性炭、废包装袋、废机油/桶、废收尘布袋、污泥、废催化剂、碱喷淋沉渣、酸雾喷淋沉渣、地面沉降灰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库、再生铝车间、原料仓库、循环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碱喷淋及酸雾喷淋循环水池、污水处理站以及污水输送管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7.216吨/年、氮氧化物20.354吨/年、烟粉尘3.14吨/年。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你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权。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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