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39号 关于《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伊特纳能源太阳能电池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伊特纳能源太阳能电池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位于淮北市杜集区纬二路东1号,在现有厂区基础上新增用地约16亩,建设“伊特纳能源太阳能电池二期项目”。2023年6月21日《淮北伊特纳能源高效电池及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批复(淮杜环行〔2023〕22号),建设规模为年产2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片和1GW BIPV太阳能电池组件。1GW BIPV太阳能电池组件车间、配套公辅工程以及环保设施已建成;1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配套公辅工程以及环保设施已安装完成;剩余的1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不再建设。
本项目在现有1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和1GW BIPV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的基础上,新增1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废水站及相应新增配套机电系统,优化生产工艺(采用铜制程电镀取代了原有的丝网印刷工艺),同时建设相应动力配套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2GW高效TOPCon太阳能电池片和1GW BIPV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2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杜集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应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串焊废气经密闭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设备顶部风管收集,层压废气经设备顶部风管进行收集,装框、固化及酒精擦拭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车间顶部管道收集,上述废气汇总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制绒、扩散工序产生的氟化氢、氯化氢和氯气经过密闭设备顶部风管收集,经过1套二级NaOH溶液筛板填料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正面刻蚀、碱抛工序产生的氟化氢经过密闭设备顶部风管收集,分别经过2套二级NaOH溶液筛板填料洗涤塔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背面刻蚀、碱洗工序产生的氟化氢经过密闭设备顶部风管收集,经过1套二级NaOH溶液筛板填料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Poly-PE(沉积)工序产生的尾气(PH3、SiH4)、ALD(钝化)工序产生的尾气(TMA)和PECVD(镀膜)工序产生的尾气(SiH4、N2O、NH3)经过密闭设备顶部风管收集,经1套尾气焚烧筒(电加热,300-400℃,产生颗粒物及少量氮氧化物)+布袋除尘器+酸喷淋塔(H2SO4)处理,然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铜制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然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燃气热水真空机组设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尾气经1根8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项目污水处理站收集池上端加盖密闭,收集的废气经1套“一级碱喷淋塔”处理,然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太阳电池标准值和表6中的边界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中要求。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无组织VOCs管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新建铜制程电镀废水处理回用站,铜制程电镀废水处理后回用,浓缩废液委外处置,不外排;生活住宿污水、食堂废水分别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达到龙湖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排入厂区生活污水排口;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循环冷却水、燃气热水真空机组尾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同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排入厂区南侧的污水监测口,通过专管进入杜集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将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氟化物)指标降至1.5mg/L以下,其他污染物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太阳电池的间接排放限值(未做规定的执行龙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龙湖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报废电池片、报废硅片、报废产品、水处理废膜(反渗透、超滤)、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等一般固废在一般固废仓库暂存后委托回收单位回收利用。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包装桶(助焊剂、硅胶、银浆等)、废洗涤填料、废活性炭、废擦拭抹布、废网版、废手套,分类收集在危废仓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中废网版交由厂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新建铜制程电镀废水处理回用站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1.04t/a、氮氧化物4.15t/a、烟粉尘0.8195t/a、挥发性有机物1.938t/a。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2、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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