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32号 关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减水剂)配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减水剂)配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鸿源煤化现有厂区内,项目建设内容分二期进行,一期在厂区西南侧空地,新建1栋占地面积2000m2的厂房,购置3条母液生产线(每套母液生产线包括1个A罐、1个B罐和1个反应釜)。2条复配生产线等生产设施,车间采用钢结构,生产线主机全部选用先进设备,一期项目投产后,可形成年产5万吨减水剂的生产规模,中间体减水母液、保塌母液用于复配生产,不得外售。由于二期建设内容暂未设计,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2%。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未批先建,已建设完成一座2000m2的钢结构厂房,反应釜3个、复配罐2个、预混罐3个、AB滴加罐3套、母液储料罐5个、储水罐1个及配套管道和零件已安装完成。2024年8月26日,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检查并立案查处(皖淮北环(濉)立审〔2024〕61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蚌埠禾美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四、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五、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其罐体相连的密闭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微负压收集的液体投料废气一同汇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和丙烯酸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的相关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 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厂内浓度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的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汽车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4)项目实施后废气总量控制指标:烟粉尘:0.0004t/a、非甲烷总烃:0.126t/a。项目废气排放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和经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管网接至厂区酚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现有工程的熄焦用水,不外排。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委托物资回收公司处理;氢氧化钠包装袋、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机油和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装置区、储料罐区、导流沟、废水收集池、原料存放区、危废暂存间、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管网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在濉溪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建设完成前,项目不得投产。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九、请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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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