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31号 关于《安徽宏权铜业有限公司铜基新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宏权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宏权铜业有限公司铜基新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杜集区段园工业集中区,租赁1栋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占地面积约21亩。建设主要内容为废铜熔炼、连铸连扎制备铜杆以及废铜压延拉拔制铜丝,新增电炉、天然气熔炼炉、连铸连轧机、结晶器、拉丝机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新增生产能力9.8万吨铜杆,5000吨铜丝。
项目总投资10988.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0万元,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5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段园工业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应天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熔炼炉天然气燃料通过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进入熔炼末端废气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天然气熔炼废气(颗粒物、SO2、NOX、二噁英类等)和电炉熔化废气(颗粒物)采取“SNCR脱硝+旋风除尘+骤冷+活性炭喷射+覆膜式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特别排放限值;冷却清洗废气和轧制废气(非甲烷总烃)废气采取“油雾净化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标准。
(2)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脱硝氨逃逸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1.674t/a、氮氧化物:10.995t/a、烟粉尘:0.483t/a、非甲烷总烃:0.873t/a(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全厂废气排放总量应当符合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及我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项目运营期排放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脱硫塔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其中浊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脱硫塔排水和初期雨水经“中和调节/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处理规模为30t/d)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回用于烟气脱硫系统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预处理后达到段园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入厂检测的不合格原料、熔炼炉和电炉炉渣、铜杆和铜线生产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和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暂存在一般固废间后,分别委托厂家或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置。
除尘系统收尘、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浊循环水池沉渣和隔油渣、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泥、废活性炭、脱硫渣、废包装桶、废布袋、废耐火材料等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加强重金属总量控制。根据我局《关于安徽宏权铜业有限公司铜基新材料加工项目重金属总量指标的复函》(淮环函〔2024〕139号),该项目重金属总量指标为3.15kg/a,重金属总量来源从杜集区段园镇内关停企业(淮北市段园镇沈庄五金铸件厂)调剂。项目运营后重金属排放量应满足排污许可管理及我局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7、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熔炼车间、危废暂存间、辅料堆存区、循环冷却水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机械维修间、废水预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8、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环境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9、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10、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1、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2、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0x)4类污染物排污权。该项目涉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杜集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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