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16号 关于《安徽湛为气体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新型纳米硅碳负极材料原料硅烷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湛为气体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湛为气体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新型纳米硅碳负极材料原料硅烷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基地北路与淮峦路交口处。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38622.9m²,建设1条年产5000吨新型纳米硅碳负极材料原料硅烷气生产线;配套建设原料及产品罐区、专用仓库、辅助用房、危废库、循环水站及污水站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2000万元,环保投资约127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2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沉降罐呼吸气、干燥废气、精馏不凝废气、水解废气、高压料斗粉尘通过管道输送进入渣浆尾气处理系统,经尾气淋洗塔“氢氧化钙淋洗”处理后通过35m高1#排气筒(DA001)排放。主要污染物氯化氢、颗粒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粗分塔精馏不凝废气、脱轻塔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氯硅烷尾气处理装置的尾气缓冲罐,经“深冷+文丘里喷淋+氢氧化钙淋洗”处理后通过40m高2#排气筒(DA002)排放。氯化氢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分离废气、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硅烷尾气缓冲罐,经硅烷气喷淋塔“氢氧化钠喷淋”处理后通过40m高4#排气筒(DA004)排放。氯化氢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硅粉及催化剂氯化铜投料粉尘,通过在料斗侧部设置集气罩,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0m高6#排气筒(DA006)排放;低压料斗的含尘废气通过管道输送+过滤器过滤处理达标后通过40m高6#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无组织废气通过减少密封点、设置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LDAR)等,加强厂区绿化,减少废气产生。厂界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同时,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0.37吨/年)。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水解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厂区设置100m³/h 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水解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絮凝沉淀+板框压滤+多效蒸发”的污水处理工艺,水解废水、喷淋废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满足接管要求后进入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过滤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库定期外运处置。硅粉及废催化剂、污水处理污泥(需鉴定后确定废物类别,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暂存于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项目设置1座93m²危险废物贮存库,各类危废分区堆放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专用仓库、原料及产品罐区、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污水管网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新建1座3550m³事故应急池及1座450m³初期雨水池;储罐区设置围堰等风险防范措施。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10、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42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1、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依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园区扩区通过认定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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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