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4]05号 关于《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2023年5月24日《淮北龙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吨新型医药中间体生产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我局审批(淮环行[2023]15号)。本项目利用已经建成的公用工程车间,依托己建成的2#生产车间重新设计,开展改建工程。项目共包含三个精细化工产品,各产品年产均为1000吨,建设完成年产300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产品一:年产1000吨4-(2,2-二氟-1,3-苯并二氧-4-基)吡咯-3-腈,副产品:年产1150吨对甲苯磺酸钾;产品二:年产1000吨N-(氰甲基)-4-(三氟甲基)烟酰胺,副产品:年产780吨甲基磺酸钠;产品三:年产1000吨7-氯-2,5-二氢-2-[N-(甲氧基甲酰基)-4-(三氟甲氧基)苯胺甲酰]茚并[1,2-E][1,3,4]二嗪-4A(3H)-甲酸甲酯(因得克MP),副产品:年产240吨氯化钠。
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0万元,占总投资的9.67%。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1#车间3-(2,2-二氟胡椒环基-5-)吡咯-4-甲酰胺生产线工序产生酸性废气经1套“碱吸收+水吸收”处理后与含氯有机废气经1套“酸吸收+碱吸收”处理后合并经1套“除湿除雾+树脂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本项目生产设备利用2#车间现有设备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酸有机废气经2#车间楼顶新建1套“碱吸收+水吸收”处理后与经1套“酸吸收+碱吸收”处理的含氯有机废气合并经1套“除湿除雾+树脂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3#车间4-三氟甲基烟酸生产线工序产生酸性废气经1套“碱吸收+水吸收”处理后与含氯有机废气经1套“酸吸收+碱吸收”处理后合并经1套“除湿除雾+树脂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4)4#车间和储罐区废气:酸性废气经1套“碱吸收+水吸收”处理后与含氯有机废气经1套“酸吸收+碱吸收”处理后合并经1套“除湿除雾+树脂吸附+两级活性炭吸附”+“三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5)其他有机废气与预处理后的(布袋除尘)干燥尾气合并经1套“碱吸收”处理后依托现有“RTO蓄热式氧化炉装置(水吸收+RTO焚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6)污水处理站废气:密闭加盖,污水处理站废气负压收集后经1套“碱吸收”处理后依托现有“RTO蓄热式氧化炉装置(水吸收+RTO焚烧+碱吸收)”装置处理,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7)危废暂存间挥发的废气收集后通过一级活性炭处置,然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8)实验室内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引至楼顶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与《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从严执行);吡啶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相应标准;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同时,全厂烟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0.313吨/年,氮氧化物3.768吨/年,二氧化硫0.60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4.636吨/年)。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废水依托厂区现有一套260m³/d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MVR蒸发器+芬顿反应+气浮+两级UASB+两级A/O+MBR”,高盐废水经MVR蒸发器脱盐后与高浓度有机废水排入芬顿反应+气浮+两级UASB+两级A/O+MBR段处理,其中含吡啶有机废水经芬顿氧化后排入生化段处理;其他一般废水排入生化段处理,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接管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因子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标准限值)要求后,接管基地污水处理厂。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一般固废主要有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石、废树脂、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交由生产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水预处理残渣、精馏釜残、废母液、废化学试剂、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在危废仓库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作为溶剂使用的甲醇、二氯甲烷、乙酸乙酯、吡啶冷凝回收后在厂内套用,套用到一定批次后分别进行蒸馏提纯,达到厂内溶剂套用标准后再次套用于生产,蒸馏釜残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储罐区、罐区装卸区、危废暂存间、仓库、分析实验室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设置3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依托现有)和2个土壤跟踪监测点,定期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依托现有的1个事故应急池(1200m³)和1个初期雨水收集池(350m³)。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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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