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3]21号 关于《淮北普浩集成电路年产60万平方米印刷电路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北普浩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淮北普浩集成电路年产60万平方米印刷电路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园。项目租用已建厂房进行PCB电路板的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60万平方米PCB电路板。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00万元,占总投资的3%。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项目未批先建,生产车间已建成1台LDI、1台阻焊磨板机、6台文字印刷烤箱(隧道炉)等生产设备,2023年6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项目的违法行为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淮环相山限改字〔2023〕002号),责令限期完善手续。
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酸性蚀刻液再生及铜回收系统产生的氯化氢和氯气采用集气设施收集,经铁吸收+碱液喷淋塔处理后,氯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氯化氢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要求后通过1#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2)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甲醛经密闭+两边侧吸罩收集,酸性废气经碱液洗涤塔处理,硫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甲醛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后通过2#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3)显影和退膜工序产生的碱性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经酸液洗涤塔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通过3#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4)钻孔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丝印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水处理塔+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通过4#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
同时,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排放量0.0222t/a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06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763吨/年)。
2、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生产废水经明管收集至企业废水收集池后通过4根专管(高浓度有机废水管、低浓度有机废水管、含铜废水管、络合铜废水管)接入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3、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废边角料、胶渣、废膜、不合格品、废菲林片、酸性废液、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滤芯、废滤膜、废油墨、收集尘、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在50m2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废包装物、废铝片、垫板、回收铜、锡泥、废滤材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化学品仓库、危废库、废水收集池、生产车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表》关于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7、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8、采纳《报告表》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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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