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2021]15号 关于《安徽和弘化工有限公司UFC(脲醛预缩液)、甲缩醛、多聚甲醛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和弘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和弘化工有限公司UFC(脲醛预缩液)、甲缩醛、多聚甲醛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华殷路 6 号,占地约 211.7 亩。项目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产品 50 万吨 UFC(脲醛预缩液)、92 万吨甲醛(制备原料兼副产品)、6 万吨多聚甲醛;二期产品 6 万吨氨基模;三期产品 10万吨 UFC(脲醛预缩液)、3 万吨多聚甲醛、10 万吨甲缩醛、48 万吨甲醛(制备原料兼副产品),同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该项目总投资约为6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5万元,占总投资的3.2%。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70万吨银法甲醛、UFC60、甲缩醛、氨基模生产装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至二级水槽吸收+1#尾气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20m排气筒排放,安装在线监测(1#排气筒);耙式多聚甲醛和喷雾干燥法多聚甲醛生产装置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二级水吸收后经1#尾气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排气筒排放;耙式多聚甲醛和喷雾干燥法多聚甲醛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尾气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排气筒排放。
1#排气筒废气排放标准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要求,相同因子按三个标准中严格的执行(非甲烷总烃60mg/m3;颗粒物20mg/m3;甲醇50mg/m3;甲醛5mg/m3;氨20mg/m3)。
(2)12万吨甲醛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至二级水槽吸收+2#尾气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2#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甲醇50mg/m3;甲醛5mg/m3;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大于等于 97%);
(3)8万吨甲醛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危废库废气、甲类仓库、储罐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至二级水槽吸收+3#尾气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20m排气筒排放(3#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4)铁钼法甲醛、UFC85生产车间: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送至ESC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一根20m排气筒排放(4#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5)氨基模生产车间:氨基模塑料生产投料工序、干燥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5#排气筒),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颗粒物30mg/m3);
(6)污水处理站:废气加盖密闭,产生的废气经低温等离子后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6#),去除效率为80%;氨、H2S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
同时,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0.5吨/年、氮氧化物2.8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12吨/年),环境防护距离5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
拟建一座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50m3/d),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及初级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会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须全部回用不外排)统一处理,废水排放须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布袋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废铁钼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包装材料、废滤网、废过滤杂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100m2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采取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
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险固废暂存库、事故水池、储罐区等区域的重点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在厂区上游敏感点八里庄、项目所在地(储罐区、事故池)、厂区下游敏感点大丁家各设 1 口监测井,每半年监测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一座容积为4500m3的事故水池,一座容积为850m3的初期雨水收集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项目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环发〔2021〕28号)文件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9、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10、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管理要求。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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